(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子彪,界首市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子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于2004年农历6月份相识并建立起恋爱关系,2005年农历腊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7月3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13日婚生一女取名张某甲,2010年5月1日婚生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被告不务正业,不思进取。结婚多年来,被告给家里寄钱作为家庭平日里的开支是屈指可数的。不仅如此,被告还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原告张口就骂,抬手就打。被告的所作所为令原告不能接受,原告觉得与被告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绝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之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界首市民政局于2015年6月2日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五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关系及婚生子女的出生日期。4.界首市公安局代桥派出所于2015年5月25日的出警记录一份及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因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耳部伤害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外打工相识并建立起恋爱关系,2006年1月21日(农历2005年腊月二十二)按照民间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06年7月3日在界首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6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于2010年5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派出所出警记录、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虽然提出被告张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况且,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足见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同时,原、被告婚生女张某甲、婚生子张某乙尚且年幼,非常需要稳定的家庭环境以利其健康成长。希望原、被告今后能够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多为对方考虑,妥善处理好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矛盾,共同为子女、家人营造美好的家庭生活氛围。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松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