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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康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陆康明,男,1955年3月27号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桑南社区元塘桥13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40号关于申请人陆康明与被执行人王军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军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西营南路XXX弄XXX号房产尚在拍卖(2015杨执489号),参与分配尚需时日,上述情况已告知了当事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卢 文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