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86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生独立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2013年冬季,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15日结婚。因婚前了解甚少,结婚匆忙,婚前无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方非常痛苦。原告方于今年6月份离家出走,后被告到沈阳将其接回,回去后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再次离家出走。现原告身心受到伤害,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谢某某答辩意见:原告所述均不是事实,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13年春季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了家庭经济及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7月23日原告汪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因原、被告对婚姻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无果。上述事实由原告出具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在案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又未注重夫妻感情培养,为经济和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汪某某的诉求应予准许。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和债务,因原、被告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