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民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泽录诉刘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录,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民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录,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阿瓦提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阿瓦提县棉城名苑。我院受理的刘泽录诉刘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做出的(2014)阿中民二终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军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泽录与刘军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阿中民二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买买提&mi d dot;吾布力审判员 :买合木提·毛拉买提审判员 :买合木提&mi ddot;艾来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周 明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