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林丽华与陈伟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4号原告林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戴文升,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官汕路东岳宫菜市。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文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初认识相恋,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被告无稳定职业,整日游手好闲,有时打牌赌钱。原告看着被告无所事事,心里着急却无法帮他。2014年11月14日,被告留下一封“绝笔信”,离家出走,打电话也不接。被告在“绝笔信”中说,几年来他欠他人巨额债务,高达220余万元。此后,常有陌生人来家里索要赌债或打电话威胁。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行为茫然不知,又多次被债主骚扰而无法正常生活,整日担惊受怕,身心深受伤害,对夫妻感情颇感失望。至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被告没有工作,而原告也收入微薄需维持家庭生活,家庭没有什么财产,也没有什么债务。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为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情况,提交了一份“绝笔信”,原告称是被告离家出走前留下的,信的大致内容为,他在外欠下约220万元的赌债,对不起原告及家人,他走了,不用找他。落款处有“陈某”签名,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绝笔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生活系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已近8年,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长达8年的婚姻生活期间双方之间的感情应当是更加深厚。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有矛盾和冲突都是正常的,原、被告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当本着相互信任、彼此珍惜、加强沟通的态度,共同努力将婚姻家庭生活经营得幸福美满,不要遇到问题就轻易地放弃并选择离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丽娇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