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王其广信用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王其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鼎市。负责人汤海鸿,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巧忆,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广,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王其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