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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发诉被告刘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发,刘大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李红发,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刘大力,男,41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原告李红发诉被告刘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找原告修建一六部队车库80个左右、当时约定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工程完工后给付。2013年10月车库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工程款,2013年12月经原告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两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大力的准确住所及联系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诉讼费用60元共计1790元退回原告李红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