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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国新与蒋琴、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新,蒋琴,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王国新。委托代理人:许振晓。被告:蒋琴。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9号雅仕苑45幢404室、501室、502室。负责人:闻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新诉被告蒋琴、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新负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