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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向光梅诉被告朱巧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梅,朱巧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向光梅。被告朱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光梅诉被告朱巧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光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向光梅负担。审判员  文宏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