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伟与杨天、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金伟。委托代理人沈国兴,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天。被告沈燕萍。原告金伟诉被告杨天、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伟之委托代理人沈国兴,被告沈燕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伟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8日,被告沈燕萍因被告杨天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2年12月25日,杨天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两被告均未能归还。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为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45万元。被告沈燕萍认可借款事实,同意归还45万元。被告杨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8日,被告沈燕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1月8日归还,利息按每月5%计算。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20万元。同年12月25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25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1月25日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25万元。2014年11月30日,被告沈燕萍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上述借款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之后,二被告均未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承诺书、常住人口登记摘抄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无证据表明系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故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45万元,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天、沈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伟借款人民币45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由被告杨天、沈燕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靖宇审 判 员 施慧萍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