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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承荣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承荣,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周承荣,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7。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负责人:徐涛嵘,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承荣与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终字第00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