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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宁贞和与李梅珍、邓浣庆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宁贞和。委托代理人徐春秀,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梅珍。被告邓浣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责人王学东,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贞和与被告李梅珍、邓浣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通过与被告自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贞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宁贞和负担。审 判 长  李 羿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人民陪审员  李达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