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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铁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43号原告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进,男,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27号。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和平路63号。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楠,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2644元,由原告山东神卡钢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李新艳代理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