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打工。住所地:广西乐业县。被告:陈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丽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海荣、熊美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季理芳担任记录,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下称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0月间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同年12月18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栋。2014年8月13日补办结婚证。自从生育了孩子后,我与被告回到丰城生活。婚后我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此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也不尽义务,没有出去做事,还到处借钱,我和小孩的生活都成了问题。我本来都想挽回的,给了他一年多的时间,但他也没有改,我只好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下称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2月7日生育儿子,取名陈某栋。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告述称自己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被告又一直不去做事,以致原告跟孩子的生活都成问题,遂认为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原告对此状况不满,多次让被告去找工作,被告不听,双方为此矛盾越来越深。2014年2月14日双方因为家里没钱没办法生活,被告又去找其哥哥拿钱,后因哥哥不在没拿到钱,原告便带着儿子离开丰城,从此与被告分居两地生活至今。经查,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丰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单、常住人口详细、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虽然婚后因为经济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立足当下、共同协商、认真执行,共同描绘好人生的美好未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丽萍人民陪审员 方海荣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理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