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圣效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吕文贵、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圣效大酒店有限公司,吕文贵,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20号原告:衢州圣效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素梅,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文贵。被告: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熙春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凤兰,经理。被告: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一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郑燕英,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衢州圣效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文贵、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