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碧红与李妃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碧红,李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刘碧红被执行人:李妃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000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妃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李妃春名下有房产(农村房产一幢)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农村房产一幢)。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马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