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陈某、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326-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曾某,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裴某某。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开民特字第022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陈某、裴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特字第0223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