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施乐生与严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乐生,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施乐生。被执行人严乐。申请执行人施乐生与被执行人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50元,已履行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