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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储德梅与王程龙、朱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梅,王程龙,朱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储德梅,务工。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程龙,个体户。被告:朱文清,无业。原告储德梅与被告王程龙、朱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德梅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程龙、朱文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德梅诉称:2014年8月20日,王程龙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其借款30000元,还款时间2015年1月19日前,逾期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由朱文清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其催要王程龙、朱文清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程龙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由朱文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储德梅自愿放弃3500元的违约金,变更后的违约金为6500元。王程龙、朱文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由朱文清作担保,王程龙向储德梅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本人王程龙(××)因经济周转不灵,今借到储德梅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偿还,本人王程龙愿承担违约金壹万元整(¥10000)还款日期自2014.8.20至2015.元.19前归还借款人:王程龙日期:2014.8.20担保人:朱文清”。借款到期后,储德梅向王程龙、朱文清索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储德梅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收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王程龙欠储德梅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及时给付。王程龙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储德梅自愿放弃违约金3500元,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故王程龙尚需支付违约金6500元(10000元-3500元)。朱文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朱文清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储德梅要求朱文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王程龙、朱文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储德梅之主张及证据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储德梅36500元,被告朱文清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程龙、朱文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执行款交付银行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帐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审 判 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