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瑶商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庆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瑶商初字第00114号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黄山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郁永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赵梓轩,该行员工。被告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工业园区*幢***室。法定代表人陈瑶瑶,公司负责人。被告陈庆亮,个体户。被告陈瑶瑶,个体户。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波,泗洪县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个体户。被告尹闯,个体户。被告柳成,个体户。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泗洪东吴银行)诉被告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飞公司)、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明、赵梓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赛飞公司、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泗洪东吴银行诉称:2013年6月21日,被告奥赛飞公司在泗洪东吴银行借款1000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归还,贷款月利率为9‰(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收50%罚息),由被告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1、被告奥赛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从2014年6月21日起加收50%罚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3、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奥赛飞公司、陈庆亮、陈瑶瑶庭前提交答辩状辩称:贷款属实,但原告在贷款合同签订后只向被告奥赛飞公司账户转账300000元,剩余700000元原告自作主张挪作他用,故三被告只对30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正、尹闯、柳成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原告所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原告与被告奥赛飞公司之间的交易流水各一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两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奥赛飞公司从原告处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奥赛飞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其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奥赛飞公司违约时,应主动归还借款本息,其未履行还款义务亦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偿���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奥赛飞公司、陈庆亮、陈瑶瑶虽提出原告只向被告奥赛飞公司发放贷款30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要求不承担700000元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奥赛飞公司、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从2014年6月21日起加收50%罚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2元,由被告江苏奥赛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庆亮、陈瑶瑶、李正、尹闯、柳成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正、尹闯、柳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费1442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孙长城人民陪审员  张美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