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曹明才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明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108号罪犯曹明才,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了(2009)普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明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被告人曹明才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6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曹明才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5日,罪犯曹明才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曹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作出(2012)普中刑执字第536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208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明才共减刑2年零9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10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曹明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明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明才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曹明才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曹明才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曹明才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明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