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民特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玉瑛申请变更吕玉增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玉瑛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民特字第00096号申请人吕玉瑛,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吕玉瑛要求确定吕玉增的监护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吕玉增,女,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吕玉增丈夫严洪治于2013年5月31日去世,双方未生育子女。吕玉增父母也均已去世。吕玉瑛、吕翔与吕玉增系姐妹关系。吕玉增于1993年因精神异常在重庆市第二精神医院诊治。经多年诊治,吕玉增的精神分裂症仍未好转。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吕玉增无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宣告吕玉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吕玉增由吕翔照料,并随吕翔生活居住。2015年8月4日,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抗建堂居民委员会指定吕翔为吕玉增的监护人。现吕玉瑛对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抗建堂居民委员的指定不服,请求确定吕玉瑛为吕玉增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吕玉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配偶均已去世,且无子女,目前具有作为其监护人资格的人仅有其妹妹吕玉瑛、吕翔二人。因吕玉增目前由吕翔照料,且随吕翔居住生活,故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抗建堂居民委员会的指定并无不当,本院维持吕翔为吕玉增的监护人的指定,对吕玉瑛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申请人吕玉瑛的申请;二、确定吕翔为吕玉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