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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唐光蕊,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黄仕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唐光蕊、被告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仕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96年8月3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11月20日生育长子周乙,2008年2月1日生育次子周某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意识到上门女婿不好当,拼命挣钱,先翻修了老房子,后又在泸州市江阳区按揭商品房一套,但被告仍以原告没拿钱回家等为借口,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主张次子周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独自承担。被告肖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在打工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移情别恋的思想,并与他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开始嫌弃被告,导致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原告不顾家庭,不寄钱回来养家,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被告同意离婚。但共同债务50000元要共同承担,泸州市江阳区按揭商品房要平均分割,二个小孩都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平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96年8月3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11月20日生育长子周乙,2008年2月1日生育次子周某丙。婚后原告周某甲到女方肖某某家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上缺乏沟通,原告难以融入被告的家庭生活。2012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在泸州市江阳区按揭商品房一套,但双方就原告挣钱后未拿钱养家产生纠纷。庭审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的住房进行了翻修。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商品房的按揭款未付清。认定上述事实,除原告的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小孩周乙、周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建房协议、银行转账单、购房协议及单据、证人张治才、周乙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感情基础较好,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双方未能加强沟通,合理解决。近年来夫妻双方互不信任,矛盾不断加剧。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也没有挽回婚姻的愿望,庭审中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诉讼主张成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长子周乙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也同意其跟随自己生活,故周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次子周某丙,未满十岁,虽一直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但原告也和其共同生活,且长子已由被告抚养,故次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同意独自承担小孩周某丙的抚养费,长子周乙已近成年,故抚养费各自承担为宜。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的住房属家庭共同财产,未分家析产,故本案中不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原、被告若还有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长子周乙由被告肖某某抚养,次子周某丙由原告周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商品房一套,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商品房的按揭款由原、被告平均分摊。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