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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黄商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和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开拓隆海(苏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拓隆海(苏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商初字第00201号原告杭州和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独城路8号102室。法定代表人李良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杰,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春凤,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拓隆海(苏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东埭路3号(一区)。法定代表人陈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拓隆海(苏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和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拓隆海(苏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拓隆海(苏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拓隆海(苏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80元,由原告杭州和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