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6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无业。2011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4日上午,被害人朱某将一辆银灰色的金轮��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黄梅县小池镇大堰村一组张某经营的鱼塘坝上,在鱼塘钓鱼。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董某在夏冬生(在逃)的邀约下,共同驾驶一辆红色的本田二轮摩托车窜至鱼塘边,发现朱某停放在坝上的摩托车伺机将该车盗走,董某负责“望风”夏冬生持起子将摩托车的方向锁撬开并驾驶该车逃离现场,董某见夏冬生“得手”后,也驾驶本田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窜途中,董某被群众抓获,夏冬生驾车逃逸。次日上午,董某的妻子陈某在分路镇二桥处将盗取的摩托车找到,并送至公安机关。2015年5月5日,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9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叶某、张某、陈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一份;收款收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董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受人邀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14年1月23日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董某假释一年四个月零六天。被告人董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某假释一年四个月零六天所宣告的裁定。前罪撤销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本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董某的刑期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唐永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