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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金成与刘宗林、刘生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成,刘宗林,刘生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5号原告:刘金成。被告:刘宗林。被告:刘生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成诉刘宗林、刘生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金成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