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金成与刘宗林、刘生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成,刘宗林,刘生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05号原告:刘金成。被告:刘宗林。被告:刘生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成诉刘宗林、刘生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金成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