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0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淑辉与被告沈阳机床第一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国宇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国盟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丁淑辉与被告沈阳机床第一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国宇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国盟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3308号原告:丁淑辉,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机床第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森。被告:沈阳国宇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刘海毅。被告:沈阳国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法定代表人:李占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淑辉与被告沈阳机床第一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国宇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国盟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淑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淑辉负担。审 判 长 傅 靖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朱会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闵 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