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戴某、郑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郑某,雍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18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农民。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4年4月18日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30日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雍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兰志广、陈华,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郑某、雍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5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琪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郑某、雍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0月5日晚,至苏州市吴中区南国唛田KTV唱歌,后徐某酒后语言调戏隔壁包厢李某、昌某,被李某等人的同伴黄某、夏某制止,徐某遂返回包厢纠集被告人雍某、戴某、郑某等人对黄某、夏某拳打脚踢,致黄某、夏某面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被害人夏某的损伤属人体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郑某、雍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雍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雍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希望对被告人雍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戴某、郑某、雍某与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苏州市吴中区南国唛田KTV一包厢唱歌,期间徐某酒后追逐调戏隔壁包厢的李某、昌某,被李某等人的同伴黄某、夏某制止,徐某遂返回包厢纠集被告人雍某、戴某、郑某等人对黄某、夏某实施殴打,致黄某、夏某面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因外伤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6.0cm以上,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被害人夏某因外伤致左眼挫伤,其损伤属人体轻微伤。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害人黄某、夏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三被告人及其他同案犯共同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事发后他人报警案发,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戴某、郑某抓获归案,后将被告人雍某抓获归案。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3、病历材料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夏某的受伤情况。4、调解笔录及协议证实,同案犯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三被告人及同案犯王某、周某另赔偿二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二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5、被害人黄某、夏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0月5日晚上,其二人和昌某、李某、黄某乙三名女孩子在苏州市吴中区南国唛田KTV唱歌,期间李某、黄某乙出去上厕所,回包厢时一男子尾随而入,纠缠李某、黄某乙,黄某即将该男子推出包厢,几分钟后该男子带五六人闯入包厢,对其二人拳打脚踢,还有人用酒瓶砸其二人,其二人出了包厢后又被对方多人殴打。6、证人昌某、李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5日晚上,其二人和黄某乙、夏某、黄某三女二男在苏州市吴中区南国唛田KTV唱歌,期间李某、黄某乙出去上厕所,回包厢时遭一男子追逐调戏,并被该男子尾随进入包厢,黄某即将该男子推出,几分钟后该男子带五六人闯入包厢,对黄某、夏某实施殴打,其中有人拿酒瓶砸黄某、夏某头部,黄某脸部被打伤、夏某眼睛受伤。其二人辨认出戴某、郑某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员。7、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戴某妻子,事发时其和戴某在涉案场所唱歌,期间听到有人说隔壁包厢打架,戴某等即出了包厢。8、三被告人归案后均供述了,事发当天晚上其三人和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南国唛田KTV唱歌,期间徐某说和隔壁包厢的人发生矛盾,要带人过去看看,其一方五六人即跟着徐某出去,后其一方五六人与对方二男子打架,其三人对对方拳打脚踢,其一方还有人拿啤酒瓶打对方,对方一人脸上流血。三被告人均辨认出同案犯,指认出事发地点。9、三被告人及二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自的身份信息。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郑某、雍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雍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雍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雍某积极实施殴打行为,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三被告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三、被告人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行人民陪审员 沈双妹人民陪审员 沈 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