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全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74-1号原告:全某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全陈某某,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受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全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全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活力花园12座2003房,为此申请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征询原告意见,原告认可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同意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全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应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