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合肥市顺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李士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顺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李士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571-1号原告:合肥市顺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宝,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扬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红,女,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士琴,女,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顺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李士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顺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顺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顺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合肥市顺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谭 波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