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法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均,周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均被执行人周正勇申请执行人陈建均申请执行周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正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正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