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公园购物广场王丽秋海产品店与大连市沙河口区鲍参坊海鲜商行、潘广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山公园购物广场王丽秋海产品店,大连市沙河口区鲍参坊海鲜商行,潘广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大连中山公园购物广场王丽秋海产品店,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王丽秋,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忠杰(王丽秋配偶),住所地大连市。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鲍参坊海鲜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陈绍宝。被告潘广昆,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山公园购物广场王丽秋海产品店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鲍参坊海鲜商行、潘广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中山公园购物广场王丽秋海产品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山公园购物广场王丽秋海产品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65元,退回原告2355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