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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8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男,1992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吕×在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一号3层网星网咖店库房内,趁无人之机,窃取保险柜中的人民币23760元。被告人吕×于2015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的供述,证人陈×、赵×、贾×、刘×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照片,被盗款项对账说明,北京千龙网都网星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办案说明,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向被害单位北京千龙网都网星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二万三千七百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