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千富与周峰、张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千富,周峰,张飞,沙文静,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16号原告:梁千富,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委托代理人:余永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峰,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张飞,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被告:沙文静,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千富与被告张飞、沙文静、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