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与李启友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李启友,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孙洪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延东,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凡,男,生于1986年6月14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启友,男,生于1969年1月29日,汉族,济南泉友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苗波,男,生于1978年10月4日,汉族,济南运鑫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李启友、苗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明禄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