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797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1日按照郭某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分别向郭某和张某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二人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9时到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出庭参加诉讼。该邮件于2015年8月14日被退回,郭某邮件退回原因是“电话停机,收件人不在家,无人签收”,张某某邮件退回原因是“电话受限,无法接通,收件人不在家,无人签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由于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庭时间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