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法民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399号原告葛某某,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克勤(系一般授权),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