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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康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康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943号原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西外环西侧。法定代表人桑振江,董事长。被告青岛康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孙东村。法定代表人陈连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岛康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康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保全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