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淑珍、廖健良等与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淑珍,廖健良,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2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淑珍,19*年*月*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廖健良,19*年*月*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葛有芳,19*年*月*日出生。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平,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2栋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95963-9.法定代表人肖金秀,董事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廖健良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预先责任公司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