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牛明飞与魏英杰、魏永平、刘艳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明飞,魏英杰,刘艳秋,魏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明飞。委托代理人:张秀廷。系再审申请人妻子。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英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艳秋。被申请人(一审���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永平。再审申请人牛明飞因与被申请人魏英杰、魏永平、刘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朝民二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牛明飞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理由如下:1、建平县臣龙机械有限公司、魏建臣卖给再审申请人的蔬菜大棚不符合建平县农村经济局出版的建平县设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读本中第一章第四条第一项、第二章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的相关要求;2、建平县臣龙机械有限公司、魏建臣卖给再审申请人的蔬菜大棚不符合施工图纸说明中第四项要求。3、二审(2015)朝民二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违反审判程序���4、一、二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辩权。为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准确、不全面,没有给申请人充分抗辩的机会,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牛明飞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自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申请人牛明飞的再审请求,无法予以支持。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牛明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牛明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王文沅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