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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亦成、陆奶杰与陆奶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亦成,陆奶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吴亦成。法定代理人:吴国昌。委托代理人:刘飞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娟娟,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奶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亦成诉被告陆奶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亦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吴亦成负担(免交)。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