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与王金禹、夏秀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王金禹,夏秀丽,鞍山市众大商砼有限公司,沈阳富予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94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和永强,该厂厂长。被告:王金禹,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工农街3号楼2单元3层1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810311613。被告:夏秀丽,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金甲村03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609185627。被告:鞍山市众大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福安村。法定代表人:王金禹,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富予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54号12门。法定代表人:解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与王金禹、夏秀丽、鞍山市众大商砼有限公司、沈阳富予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00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承担。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