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黄某甲等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甲,严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11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5018。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刘建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身份证号码:×××5158。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严某,女,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身份证号码:×××5169。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016号起诉书、东三区检刑变诉[2015]6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甲、严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本院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潘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建业,被告人黄某甲、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某甲、严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柏朗街西一巷6号经营一间便利店,从2012年8月开始在店内收受六合彩投注;从2013年12月开始帮被告人张某收受六合彩投注。张某于2014年2月,给了黄某甲、严某一个投注网站的会员账号和密码,让黄某甲、严某在网站上进行投注。黄某甲、严某帮张某收受投注约140期,每期投注额为2500元左右,总投注额约为35万元。张某给黄某甲、严某特码投注额的10%作为报酬。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8日,对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柏朗街西一巷6号进行搜查,现场抓获黄某甲、严某,并缴获赌资715元、登记六合彩资料的笔记本7本、记录六合彩资料的记录本3本、六合彩投注单两叠及用于登陆投注网站的电脑。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日,对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柏朗村新围街1号进行搜查,并当场抓获张某。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笔记本等物证,彭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黄某甲、严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甲、严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辩称给账号给黄某甲,让其帮助收受六合彩是从2014年8月开始,收受投注金额约为5、6万元;被告人黄某甲辩称收受投注金额约为28万元;被告人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收受投注金额为5、6万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严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柏朗街西一巷6号经营一间便利店,从2012年8月开始在店内收受六合彩投注;从2013年12月开始帮被告人张某收受六合彩投注。张某于2014年2月,给了黄某甲、严某一个投注网站的会员账号和密码,让黄某甲、严某在网站上进行投注。黄某甲、严某帮张某收受投注约140期,每期投注额为2500元左右,总投注额约为35万元。张某给黄某甲、严某特码投注额的10%作为报酬。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8日,对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柏朗街西一巷6号进行搜查,现场抓获黄某甲、严某,并缴获赌资715元、登记六合彩资料的笔记本7本、记录六合彩资料的记录本3本、六合彩投注单两叠及用于登陆投注网站的电脑。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日,对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柏朗村新围街1号进行搜查,并当场抓获张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柏朗街西一巷6号。2.搜查笔录:(1)对本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柏朗街西一巷6号进行搜查,缴获赌资715元、登记六合彩资料的笔记本7本、记录六合彩资料的三本、六合彩投注单两叠及用于登陆投注网站的电脑。(2)对张某在本市清溪镇浮岗柏朗村新围街1号进行搜查,抓获嫌疑人张某。(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张某、黄某甲、严某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查函:证实被告人张某、黄某甲、严某的身份信息。3.扣押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物品一批。4.电脑截图:证实账号为lv0003的账号,2014年11月14日、16日、18日,三期总投注金额为222627元。(三)证人证言1.彭某的证言:承认曾向本市清溪镇浮岗悦凯酒店旁的杂货店的老板投注六合彩,不清楚除老板外是否有其他人收受六合彩投注。辨认笔录:辨认出黄某甲是杂货店老板;辨认出投注的单据。2.吴某的证言:承认曾向本市清溪镇浮岗悦凯酒店旁的杂货店老板娘投注六合彩,由老板写单,之前也看见有人向老板投注。辨认笔录:辨认出严某是老板娘;辨认出投注的单据。3.邝金的证言:承认曾通过电话向本市清溪镇浮岗悦凯酒店旁的小店老板投注六合彩。不清楚除老板外是否有其他人收受六合彩投注。辨认笔录:辨认出黄某甲是小店老板;辨认出严某是老板娘,但没有向老板娘投注过。4.喻某的证言:承认曾向本市清溪镇浮岗悦凯酒店旁的杂货店老板娘投注六合彩。辨认笔录:辨认出严某是小店老板娘。5.邓某的证言:曾向本市清溪镇浮岗悦凯酒店旁的杂货店老板娘投注六合彩。辨认笔录:辨认出严某是老板娘。6.梁某的证言:曾向本市清溪镇浮岗悦凯酒店旁的杂货店老板投注六合彩。辨认笔录:辨认出黄某甲是小店老板。7.易某的证言:曾向本市清溪镇浮岗悦凯酒店旁的杂货店老板娘投注六合彩。辨认笔录:辨认出严某是老板娘。8.黄某乙的证言:我父亲黄某甲、母亲严某在清溪镇悦凯酒店自己经营的小店内接受外围六合彩赌博单据,他们没有具体分工。我听父母讲过他们有上家,但我不清楚上家具体是何人。(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黄某甲的供述:从2012年8月开始在本市清溪镇浮岗柏朗街1巷6号便利店帮黄义达收受六合彩投注,2013年12月开始帮大炮明收受六合彩投注,开始通过单据收投注,收了几期后大炮明给了其一个投注网站、投注账号和密码,其开始在网上投注。其共帮张某收受了约140期,每期约2500元,共35万元的投注。投注人员通过现场向其妻子写单或通过发短信给其进行投注。辨认笔录:(1)辨认出邝金系投注人员;辨认出张某系大炮明(先是辨认出张某在人口信息卡上的照片,张某到案后再次辨认出张某)。(2)辨认出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地点;投注使用的电脑;登记投注情况的笔记本;收受的赌资;收受六合彩使用的手机;投注六合彩的网站及网上投注记录;收到投注六合彩的短信。2.严某的供述:从2012年8、9月开始与丈夫黄某甲在经营的便利店内收受六合彩投注,2014年2月份,大炮明给了黄某甲一个网络账号,黄某甲开始在网上投注,其在黄某甲不在时帮忙写单、收钱,每期大约有三四千元。辨认笔录:(1)辨认出邓某、喻某是投注人员;辨认出张某系大炮明(先是辨认出张某在人口信息卡上的照片,张某到案后再次辨认出张某)。(2)辨认出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地点;投注使用的电脑;登记投注情况的笔记本;收受的赌资。3.张某的供述:在公安机关供述从2014年7月开始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收受六合彩投注,至今共收受投注约67500元,获利约5000元,10月初开始除了“阿平”外没有收他人投注。不认识黄某甲,不知道本市清溪镇浮岗柏朗街西一巷6号的便利店。在检察机关供述:2014年5、6月份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网络收受六合彩投注,黄某甲、严某也是从那时帮我收受六合彩投注,我提供了一个网络账号、密码,让他们两个把收到的投注通过网络投注,我是会员,那是会员账号,共收了70期,每期收几百至二、三千元,共收了五、六万元。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地点;收受投注使用的手机;收到的投注短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甲、严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甲、严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甲、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多次供述2013年12月开始帮大炮明收受六合彩投注,开始通过单据收投注,收了几期后大炮明给了其一个投注网站、投注账号和密码,其开始在网上投注,其帮张某收受了140期六合彩投注,每期约2500元,共约35万元;被告人严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与黄某甲从2014年2月份开始通过张某给的账户帮张某收受六合彩,每期六合彩投注额三、四千元;有电脑截图证实账号为lv0003的账号,2014年11月14日、16日、18日,三期总投注金额为222627元,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认定被告人黄某甲、严某帮张某收受六合彩投注约35万元,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张某及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张某、黄某甲、严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严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手机二部,人民币7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的台式电脑一台(含主机、显示器),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惠敏曾子凤第2页共10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