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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46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陶某某,男,1949年5月21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2月5日上午,原告从外回来,正好碰到被告陶某某在倒脏水,两人发生口角,被告就用盆顶了原告的甲状腺一下,接着还用盆扣了一下原告的头,原告受惊的两腿发抖、脸发白,邻居见状报警之后,警察给原告做笔录时原告就感觉眼睛发胀、头晕,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血压升高,医生要给原告开镇定剂,原告认为西药对肝不好,故到江苏省中医院开了中药。其后,吃第二服药的当天(2月13日)原告又在车棚遇到被告,被告对着原告大声唱歌,原告的心灵受到极大刺激,当晚出现心率过快、情绪不稳、腿发麻等症状。3月5日原告已经医治了一个月还不见好,遂向派出所提出后续治疗费用由谁出都同意。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前期的治疗费用,双方经月牙湖派出所调解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礼道歉;2、赔偿医药费1187.5元。被告陶某某辩称,2015年2月5日当天被告仅是用盆碰了原告一下,原因也是被告晾晒在外头的衣服经常滴水。至于原告所说的被告对着原告唱歌则不属实,被告没有做过。关于被告2月5日的行为,被告愿意向原告道歉,也愿意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不属于被告行为造成的费用被告不愿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系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2015年2月5日上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用盆顶了原告的脖子。当天原告前往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心血管内科专家门诊,体格检查为BP144/53mmHg,HR88次/分,律齐,辅助检查结果为心电图示窦性心律,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医嘱继续休息、观察,原告支出医疗费237.8元。2015年2月10日,原告又前往江苏省中医院高级专家门诊,临床诊断为郁证,肝郁气滞,气火上逆证,支出医疗费482.4元。2015年2月27日,原告再次前往江苏省中医院心内科,临床诊断为心悸、气虚血滞症,支出医疗费467.3元。2015年6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月牙湖派出所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200元,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未成。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故调解未成。庭审过程中,被告就2015年2月5日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表示接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纠纷调解协议书、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门诊病历、挂号单、医疗费发票、江苏省中医院处方笺、挂号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陶某某于2015年2月5日用盆击打原告李某某,应当就该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当庭已道歉,原告也已接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再处理。原告在2015年2月5日、2月10日共支出医疗费720.2元,该些医疗费用系因被告行为所致,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原告诉称的2月13日被告向其大声唱歌致其心律过快等情节,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被告亦予以否认,本院对该事实难予认可。原告不能证明2015年2月27日诊疗发生的费用467.3元与被告有关,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720.2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代理审判员 谈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