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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黄创宁与关开念、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创宁,关开念,罗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黄创宁,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关开念,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罗丽娜,女,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创宁与被执行人关开念、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受理费5620元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市各财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关开念有位于阳江市房屋一处,本院已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有查询回执和笔录为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未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714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如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