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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兴斌与汪国胜、万学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58号原告:胡兴斌,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汪国胜,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万学慧,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胡兴斌因与被告汪国胜、万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兴斌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汪国胜、万学慧的银行存款2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胡兴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国胜、万学慧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