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堂县兴盛汽修厂与李侦海、邓祥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兴盛汽修厂,李侦海,邓祥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住所地:金堂县赵镇赵渡社区。法定代表人邓绍勇,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先发,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侦海,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金堂县。被告邓祥容,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金堂县。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下称汽修厂)诉被告李侦海、邓祥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