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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堂县兴盛汽修厂与李侦海、邓祥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兴盛汽修厂,李侦海,邓祥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住所地:金堂县赵镇赵渡社区。法定代表人邓绍勇,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先发,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侦海,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金堂县。被告邓祥容,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金堂县。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下称汽修厂)诉被告李侦海、邓祥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堂县兴盛汽修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