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泰安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万泰电气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泰安万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加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泰安万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泰安万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8元,原告负担4309元,退费4309元。审判长 张成果审判员 孟 杰审判员 潘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中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