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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紫石土建工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紫石土建工程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251号原告:刘云峰。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紫石土建工程队。经营者:郑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峰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紫石土建工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紫石土建工程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峰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峰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紫石土建工程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