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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颂傲与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颂傲,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张颂傲,男,生于1955年12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颂傲与被告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颂傲撤回对被告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颂傲承担。审判员  冯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蹇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