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颂傲与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颂傲,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张颂傲,男,生于1955年12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颂傲与被告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颂傲撤回对被告泸州巴蜀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颂傲承担。审判员 冯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蹇鹏伟 更多数据: